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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起施行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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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与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3年第109号(关于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公告),质检总局决定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进行调整。调整内容自2013年8月15日开始实施。具体调整内容包括:

一、对150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一般工业制成品不再实行出口商品检验。其中,1420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调出《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87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商品仍保留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境商品目录》中,但需要实施出境动植物检疫()。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打火机、玩具及童车产品、食品接触产品、汽车和稀土等工业品继续实行出口商品检验;对出口危险化学品包装及其他危险货物包装继续实行性能和使用检验。

二、将2个海关商品编码项下的褐煤产品新增进口检验检疫监管(),进出口商品收/发货人或代理人须持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相关链接

  • 质检总局 海关总署2013年第109号联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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