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9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海关总署联合签署《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1号》,从2012年9月1日起施行《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应当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逐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口用于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原材料(含半成品),出口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取得《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申请进出口其《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定品种范围内的民用爆炸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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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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