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上半年,受化妆品新规的影响,化妆品新品注册备案量每月波动较大,但总体而言,2021年上半年的化妆品新品的注册备案数还是维持在2020年全年整体数据的一半左右。
就进口普通化妆品而言,2020年全年备案通过量为2.1万件,2021年上半年备案通过量约9800件。对于国产普通化妆品,2020年全年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服务平台中备案产品条目超过58万条,2021年上半年对应的产品条目约27万条。由于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平台上线产生的影响,导致4月份的化妆品备案数量显著上升,弥补了因适应新的注册平台导致的化妆品备案量滞后的情况。
2020年,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监管仍旧为9大类,全年审批通过的国产特殊化妆品量约2800款,进口特殊化妆品量约1400款。2021年上半年,审批通过的国产特殊化妆品量约2100款,进口特殊化妆品量约720款。
表1 2021年1-6月普通化妆品备案量
数据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分析:
- 2月份的化妆品注册备案数量普遍低于正常水平线,进口特殊化妆品注册审批通过量为0。2月存在春节假期,和往年一样,春节所在月份的化妆品新品注册备案通过量会较少。
- 4月份普通化妆品备案通过量显著升高。主要原因在于2021年5月1日起,旧平台不再接收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和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故企业将很多产品集中在4月进行备案。4月单月的普通产品备案量达到历史新高。
- 5月份普通化妆品备案通过量显著降低。这些基本是4月份月底提交的产品,5月初国家局或地方局完成形式审查后公开信息。
- 6月份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公示的仅3款。这3款是在新的注册备案系统中完成备案的。6月份通过新的注册备案平台公示的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量仅为400+,与往年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数量为万级的差异非常大。
- 7月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量约100款左右,相较6月有所增加但不明显,8月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量显著增加,约一周多的时间通过备案的进口普通化妆品近300款。
- 特殊化妆品,由于存在2-3个月的技术审评周期,故没有呈现某个月份通过量激增的情况。但据了解,44月份特殊化妆品的申请量较其他月份明显增加。
2021年1-6月各地区普通化妆品备案数量统计
数据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分析:
- 广东省国产普通化妆品备案数量远超其他省份,达10万+化妆品备案数量,占比70%,上海、浙江、山东、江苏等次之,占比分别为6.8%、5.8%、2.7%、2.4%。
- 上海市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数量高于其他省份,接近5000款产品备案量,占比54%,广东、浙江、山东、江苏等次之,占比分别为16%、11%、5.4%、2.6%。
- 甘肃、安徽、云南、江西、贵州、内蒙古、宁夏回族自治区、藏族自治区和青海在2021年没有进口普通化妆品备案产品。
2021年1-6月特殊化妆品品类分析
数据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数据分析:
- 国产特殊化妆品以染发、祛斑和防晒产品为主,占比98%。
- 进口特殊化妆品以祛斑和防晒类型产品为主,占比91%。
- 2021年上半年进口防脱化妆品注册通过量为0,国产防脱化妆品注册通过量为5。
2021上半年法规政策文件发布如下:
一、2021年1月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自2021年5月1日期正式施行。
二、2021年3月4日,国家药监局先后发布了《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化妆品新原料注册备案资料管理规定》。
三、自2021年4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备案信息服务平台上线,并开放企业信息资料管理模块,新注册备案平台于2021年5月1日正式启用,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和境内责任人应当通过新平台提交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办理普通化妆品备案。自2021年5月1日起,旧平台不再接收特殊化妆品注册申请和普通化妆品备案资料。
四、2021年4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安全评估技术导则(2021年版)》,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前,必须依据《技术导则》的要求开展化妆品安全评估,提交产品安全评估资料。在2024年5月1日前,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可以按照《技术导则》相关要求,提交简化版产品安全评估报告。
五、2021年4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要求自2021年5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时,应当依据《分类规则》填报产品分类编码。
六、2021年4月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自2022年1月1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七、2021年4月30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2021年版)》,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八、2021年5月28人,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更新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的公告(2021年第74号),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不得生产、进口产品配方中使用了《化妆品禁用原料目录》《化妆品禁用植(动)物原料目录》规定的禁用原料的化妆品。
九、2021年6月3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鼓励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按照《办法》规定对化妆品进行标签标识。并要求自2022年5月1日起,申请注册或者进行备案的化妆品,必须符合《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十、2021年6月28日,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普通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各地方局严格落实《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办法》相关法规要求,普通化妆品备案人提交备案资料即完成备案。并要求各省局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产品备案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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