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6日,海关总署发布《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拟对现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制度进行优化完善。
此次征求意见稿与现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现行办法”)对比,有3点重大变化需要引起境外生产企业及当地主管部门重视:
1. 取消目录注册制,拟将注册范围扩大至全部进口食品
现行办法 |
I. 实施目录注册制,要求列入《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需获得注册,其他未列入的食品无需申请注册。 |
征求意见稿 |
第四条规定:拟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海关总署注册。 |
征求意见稿删除了关于目录制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将注册制度的范围定为“拟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由此可见,注册要求拟将推向全部进口食品类别,除了现行的四个食品类别外,其他的食品类别如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甚至是低风险的饮料,糖果,巧克力等预包装食品的生产企业都需进行工厂注册。
2. 强调注册分类管理制度
取消目录制管理模式后,海关总署强调基于风险分析结果,拟实施分类注册管理。此外,对产品安全风险较高及消费人群敏感度较高的进口食品,海关总署拟对其已获得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年度验证及报告制度。
征求意见稿多次提到按照食品安全风险等级分类管理,瑞旭专家预期风险较高或敏感的食品(如此前的肉类、水产品、乳品和燕窝)将被优先重点监管,而其他风险较低的食品类别的注册和监管要求可能相对较简单。相信未来海关总署还会出台相关的分类注册管理配套文件。
3. 突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的主体责任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并非由企业直接提出,仍需通过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对海关总署提出注册申请。根据征求意见稿,主管当局的工作拟将贯穿注册全过程,包括:
1)事前检查:按中国的注册标准和要求对生产企业进行逐项检查;
2)注册推荐:认为符合要求的,向海关总署推荐;
3)持续监管:定期或不定期对已注册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此外,征求意见稿强调,若出现撤销注册情形,其发生系由于主管当局未履行检查、监督职责或履职不当原因造成的,海关总署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采取暂停接受主管当局推荐、暂停其已推荐个别企业或所有企业注册资格等措施。
由此可见: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的主体监管责任重大,需严格履行自身检查、推荐和监管职责,为本国企业创造发展机会。若不能很好履行相关职责,可能对本国的输华食品企业造成巨大影响。
另外,此次征求意见稿还有几点变化较为突出:
灵活采用多种审查验证方式: 海关总署在审评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将组成评审组进行实地评审。此次征求意见稿拟增加远程视频抽查等多种形式的审查审评验证方式,操作更加灵活。
增加进口商的审核责任: 进口商是进口食品安全的首要责任人。与现行法规相比,征求意见稿增加了进口商的审核职责,强调进口商应当建立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的审核制度,保障进口的食品由获得注册的企业生产,向中国境内出口的食品最小销售包装上生产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编号真实、准确。
延长注册证书有效期: 根据征求意见稿,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有效期拟将从现行的4年变为5年。
总结
与现行办法对比,此次征求意见稿中最显著的变化是删除了目录制注册的管理方式,将注册制度推向全部拟向中国出口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若该办法正式发布实施,所有的输华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均需完成注册后,其生产的产品方能进口我国,这将对绝大多数的进口食品产生影响。瑞旭集团将持续关注该法规的动态。
瑞旭集团作为一家全球性的产品合规咨询服务机构,总部(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位于浙江杭州,在海外的爱尔兰、美国、韩国及中国的北京、南京等地拥有多家分支机构和实验室。瑞旭集团食品事业部凭借国内公司的本地化优势和海外公司的人员配合,可为海外食品企业进入中国提供更为专业和及时的中国食品合规服务,包括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咨询服务。
注意点:征求意见稿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5日,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 登录海关总署网站,进入“UC>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系统提出意见。
2. 电子邮件:wang-gang@customs.gov.cn。
3. 通信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海关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局,邮政编码为:100730,信封表面请注明“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若您需要通过瑞旭提交反馈意见,或有任何关于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相关问题,欢迎随时联络 food@hfoushi.com
相关链接:
- 官方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452/302329/zjz/2712639/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