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学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绿色双碳
Search

UC 有毒化学品目录2012版出台,企业需积极备战

来源 未知 作者

国家环保部12月28日发布了2012年版《中国严格限制进出口的有毒化学品目录》(以下称《目录》),这是环保部在加强有毒化学品管理上又一举措,本次修订对管辖种类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整,增加了“其他汞的有机或无机化合物”一类,对三丁基锡化合物重新进行了归类。


有毒化学品管理可以追溯到1994年,环保部发布《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按照规定要求,企业从事列入该《目录》产品进出口活动,需向环保部申请《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和《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海关通过环保部签发的《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验收通关。因此此类企业需积极了解规定要求,完成相应工作,否则产品将无法顺利进出口。

从1994年至今,环保部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及监管工作中做出了极大努力,如:
1.根据化学品行业的具体情况,每年对《目录》进行更新,从最初的27类物质增加到目前的158大类。
2.定期调整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证及相关申请表格。
3.与海关电子口岸联网运行,提高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管理工作效率。
4.规范企业行为,加强跟踪管理。2011年4月,为进一步规范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中贸易经营企业行为,环保部要求贸易经营企业在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放行通知单时,须提交实际使用单位信息,实际使用单位应按照要求,编制环境保护报告/年度备案表,并接受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从而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
5.强化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职责,对生产、使用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加强宣传培训,不断提高化学品环境管理水平。
6.加强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如在国家环保总局政府门户网站和化学品登记中心网站上公布违规企业的行为及处理结果。对于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签发“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并给予警告。对于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予以撤销,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在三年内不受理该违法行为人的登记申请。

环保部的一系列举措,充分体现出对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的高度重视。也切实在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这项工作也会一直严格坚持下去,今后对有毒化学品方面的管理也会越来越严谨。


瑞旭技术呼吁广大企业积极关注有毒化学品动态信息,明确规定要求,定位自身责任,对具体登记要求进行详细解读,了解登记的具体批准程序、配额相关规定等,以免因资料不全或内容不符等原因延长办理时间,影响贸易。同时应积极加强上下游之间的信息传递和互通,为环境保护报告或年度备案表等资料的提供做准备,加强环境风险防控,从而顺利获取登记证及放行通知单,保证正常贸易!

附件: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化规通”!聚焦中国, 放眼全球, 关注化学品合规风险,全球REACH、禁限用物质、下游产品应用法规、危化危货、供应链合规和双碳,最新一手资讯。

化规通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UC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UC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
联系UC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