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2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安监部对现行2002年版《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02年名录》)中的3800余种危险化学品进行了筛选,编制并发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以下简称《重点名录》)。
列入《重点名录》的危险化学品除《02年名录》中的危险化学品外,还包括在摄氏20℃和标准大气压101.3kPa条件下属于以下类别的危险化学品:
1)易燃气体类别1(爆炸下限≤13%或爆炸极限范围≥12%的气体);
2)易燃液体类别1(闭杯闪点<23℃并初沸点≤35℃的液体);
3)自燃液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液体);
4)自燃固体类别1(与空气接触不到5分钟便燃烧的固体);
5)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类别1(在环境温度下与水剧烈反应所产生的气体通常显示自燃的倾向,或释放易燃气体的速度等于或大于每公斤物质在任何1分钟内释放10升的任何物质或混合物);
6)三光气等光气类化学品。
安监局还针对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生产经验的企业发布如下通知: 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装置,原则上须由具有甲级资质的化工行业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将生产、储存、使用、经营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优先纳入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实施重点监管。
生产、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工艺特点,装备功能完善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严格工艺、设备管理。对使用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的生产储存装置,应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实现对温度、压力、液位等重要参数的实时监测。
生产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针对产品特性,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完善的、可操作性强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本辖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补充和确定本辖区内实施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类项及具体品种。在安全监管工作中如发现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存在问题,请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附件:
- 安监总局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