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绿色双碳
Search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食品,办法,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2020年7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0年8月31日。

该《办法》建立了科学的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加强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过程和行为监管,加强食品相关产品安全事中事后监管,并对食品相关产品实施风险分类管理。为帮助企业快速获取信息,瑞旭集团对《办法》的重点内容进行了简单梳理:

  • 禁止生产和销售下列食品相关产品:

(一)用非法原料和添加物,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添加剂,以及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相关产品;

使用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及相关公告的原料和添加剂生产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相关产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的和失效、变质的食品相关产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质量标志的食品相关产品;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

  • 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对所生产和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作出质量安全合格承诺:

其内容至少包括:

(一)食品相关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或销售者信息(名称、负责人、产地、联系方式、紧急联系信息);

(三)生产或销售的食品相关产品类别;

(四)产品标识和执行标准;

(五)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六)承诺声明;

(七)其他相关信息。

  • 食品相关产品标签:

食品相关产品的最小销售包装上应当有标签,应清晰、真实,不得误导消费者。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产品名称;

(二)生产者和(或)经销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

(四)材质;

(五)注意事项或警示信息;

(六)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洗涤剂和消毒剂标签标识要求按照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

  • 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分类管理:

1)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具有较高风险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生产许可和证后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2)对未实施事前许可的食品相关产品实施监督检查。

同时,该《办法》还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应对职工进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培训,建立自查制度、原辅料管理规范等,并规定召回制度,要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建立食品相关产品安全追溯体系,并鼓励其参加相关安全责任保险。

本《办法》的制订,是对《食品安全法》中食品相关产品监管的细化,不仅明确了责任主体和各部门的监管职责,同时建立了科学的分类管理体系来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管理划分。因此,各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加以关注和重视,待后续正式法规出台后,还应按照相应的要求进行自我审查和完善。瑞旭集团将与您一同关注。

相关链接:

  •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 CIRS食品合规互动 ”!实时传递最新食品监管法规动态,获取最热行业资讯,你想知道的最新一手资讯都在这里。

食品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UC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UC
杭州总部:+86 571 86058259
上 海:+86 21 5077 8970
日本产品:+86 571 86057827
联系UC
杭州总部:+86 571 86058259
上 海:+86 21 5077 8970
日本产品:+86 571 86057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