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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这些与食品相关的证明事项或将取消!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5月3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拟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32项,部门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72项。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29日。

此决定经审议公布正式稿后,有关证明事项应立即停止实施。取消相关证明事项,并不代表对涉及事项办理条件或者要求的豁免。如取消证明事项涉及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确需修改的,将在此后的修法过程中一并予以修改。

瑞旭集团对拟取消的证明事项进行了整理,与食品相关的事项如下:

表1 取消的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食品相关)

序号

证 明

用 途

依 据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2017年修订)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2

食品生产者住所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变更证明

申请变更“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1.《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2017年修订)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一〔2016〕103)

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3

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

申请变更、延续“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2017年修订)

4

食品生产许可证遗失作废公告

申请补办“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第16号令,2017年修订)

5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 “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17号,2017年修订)

6

经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的注册证书有效期内保健食品的生产销售情况

办理“保健食品延续注册”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食药监总局令第22号)

7

保健食品注册申请人企业名称、地址变更的证明

办理“保健食品变更注册”

1.《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22号)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

8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证书及附件载明事项变更的证明

办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变更注册”

1.《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 24号);

2.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108号公告)

9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证书及附件

办理“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和延续注册”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26号)

10

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人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变更证明

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变更注册”

1.《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国家食药监总局令第26号);

2.《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试行)》(2017修订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7年第65号公告)

表2 取消的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目录(食品相关)

序号

证 明

用 途

依 据

1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

申请“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

2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3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4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5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适用企业标准时)

6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通知书

申请“食品安全抽检异议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复检和异议工作的通知》(市监食检〔2018〕48号)

7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8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报告

9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

10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适用企业标准时)

11

注册申请人与其他公司进行吸收合并或新设合并的证明

申请“保健食品变更注册”

1.《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食药监食监三〔2016〕139号;

2.《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国家食药监总局公告2016年第167号)

12

涉及公司分立成立全资子公司的证明

13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取得国家或行业规定的相关资质证明

申请“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食药监食监二〔2015〕228号)

14

自酿酒成品安全性检验合格报告

注:标红项与特殊食品相关

公告链接: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拟取消部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设定的证明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沈奕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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