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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发布《临床急需医疗器械附带条件批准 上市的基本原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 CFDA 作者

4 25 号, CMDE 发布了《临床急需医疗器械附带条件批准上市的基本原则》(征求意见稿),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管理者及从业人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或建议,并以电子邮件的形式于 2018 5 31 日前反馈至审评中心, 电子邮箱: xiaoli@cmde.org.cn

意见稿从 临床前研究资料的要求、上市前临床试验的要求、上市后附带条件的要求、上市后监测、管理程序和要求 等方面阐明了临床急需医疗器械附带条件批准应当遵循的原则。附带条件批准上市并不是降低医疗器械审评的要求,相反的申请人提交的评价资料更要严谨、充分地证明其风险受益比。

临床急需医疗器械附带条件批准上市的基本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和鼓励申请人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等急需的医疗器械(以下简称“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研发,加快该类医疗器械上市,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厅字〔2017〕42号),结合我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相关要求及注册审评工作实践制定本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基本原则适用于经《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及公共卫生方面等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确定程序》确定的拟申请附带条件批准上市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注册申请。

第三条 对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及公共卫生方面等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监管机构应充分考虑医疗器械上市后预期收集的数据与上市前已收集的数据之间的平衡性,综合上市前后数据形成的风险受益比,从而合理保证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符合医疗器械相关法规要求。

第四条 从“临床急需”的论证证据,到附带条件的设立,再到上市后数据的收集,附带条件批准上市虽然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要求有灵活性,但并未降低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性整体评价的要求。

第五条 临床急需医疗器械附带条件批准上市的审评审批过程包括对上市前和上市后数据的科学审评,适当平衡上市前数据和上市后数据收集要求的合理性,有助于增加患有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的患者及时使用新技术/新器械的机会,满足公共卫生方面等急需医疗器械要求。但是过多的依赖上市后数据的收集,没有在附带条件批准上市前及时收集必要的相关数据,则可能将过多的剩余风险带给患者。

第六条 申请人在完成对申报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使用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的临床试验前,申请临床急需医疗器械附带条件批准上市注册申请,除满足本基本原则要求的资料外,还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其他要求。上市前后的临床试验应按照同一临床试验方案实施开展,且注册申请过程中,临床试验应按既定方案继续开展。

第二章 临床前研究要求

第七条 临床试验前研究资料应合理验证申报产品的安全有效性,如阐明产品可能的受益和风险,科学论证申报产品可能的受益超过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申请人保持对申报产品的受益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对任何可能存在的风险的可接受性进行充分评定,并在临床早期、中期试验数据进行验证。

第八条 临床试验前研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申请人的科学研究结果,如实验室数据、动物试验、细胞试验、模拟试验等,和/或相关文献资料的总结,以及性能研究、生物相容性评价研究、稳定性研究等。

第三章 上市前临床试验要求

第九条 早期或中期临床试验数据是指按照既定方案完成临床试验前所提交的临床试验数据,至少应包括:临床试验方案、伦理委员会意见、必须接受治疗的情况说明、受试者知情同意书、临床试验报告等,如有特殊情况应具体说明。

第十条 临床试验方案设计与统计分析方法学应科学合理,并符合我国医疗器械注册相关法规、指导原则的要求。

对于适用于该基本原则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如已有科学证据表明了评估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远期研究终点,而又不能通过采用替代指标作为主要研究终点评估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时,申请人可在临床试验方案设计时将临床早期和中期指标纳入到研究终点设计中,结合科学证据进行论证,证明临床试验方案中设定的临床早期、中期指标与有效性、安全性终点具有相关性和可预测性,同时需特别注意预测的科学性如统计学考量。如已有科学证据表明可采用早期、中期指标作为主要研究终点评估产品安全性和有效性,提供充分的科学证据。

第十一条 临床试验报告是指申请人依据临床试验早期或中期临床试验数据形成报告。临床试验数据应符合医疗器械注册相关要求,真实、科学、可靠、可追溯,且不得筛选。申请人应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得到保障,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得以保护。

第十二条 临床试验早期、中期收集的临床试验数据应证明申报产品已初步显示疗效并能合理预测或判断其临床价值,且较现有治疗手段具有明显的优势,同时受益风险评估结果为预期受益大于预期风险。

第十三条 临床试验早期、中期疗效指标的选择。临床试验早期、中期疗效指标是指可能预测临床获益的终点指标,包括但不限于替代终点指标、中间临床终点指标等,指标的确定需要根据疾病、长期终点和预期作用之间关系的合理性以及支持这种关系的科学证据进行判断。

第十四条 申请人可与技术审评部门沟通并确定申请附带条件批准上市产品的终点指标,以及早期或中期临床试验数据要求、可合理预测或判断其临床获益的标准、临床试验的设计及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终点指标本身并不直接衡量长期临床获益,但是通过显示的初步疗效可以预测临床获益,可能对临床终点提供予以支持的证据,从而合理预测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临床获益。

申请人应提供证据证明终点指标与临床方案中临床终点指标的关联性和可预测性,以保证终点指标选择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十六条 申请人应充分评估临床试验早期、中期数据显示申报产品可能存在的风险。如不良事件的严重程度、类型、数量和发生率,不良事件对受试者造成伤害的持续时间、手术相关并发症的类型、数量和发生率等。

申请人要尽可能的应用量化的流行病学信息来评估,与完成临床试验后再使用申报产品相比,现阶段附带条件批准上市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同时,申请人要用客观量化的办法评估上市后完成临床试验或开展注册研究可能潜在的风险,以及现阶段附带条件批准上市对患者的受益如何大于可能会给患者带来的残余风险。

第十七条 附带条件批准上市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注册证应备注上市批准的附带条件,注明产品上市后应继续完成的工作,按照既定临床试验方案完成后续临床试验和/或上市后的注册研究等。

第四章 上市后附带条件要求

第十八条 在申报产品附带条件批准上市后,申请人应按既定的上市前临床试验方案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临床试验,并按方案规定进行统计学分析。

第十九条 在申报产品附带条件批准上市后,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限内按要求完成医疗器械注册证中注明的条件要求,并对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必要时进行统计分析。

第二十条 申请人应按规定时限向技术审评部门提交临床试验阶段报告以及附带条件中规定的上市后临床试验报告(如有),确认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

第二十一条 申请人应主动收集上市后临床使用信息,对临床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按规定期限向技术审评部门提交临床使用总结报告,充分评估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

报告应至少包括接受器械治疗的患者数量、申请人继续开展相关研究的进展情况、安全性更新报告、不良反应或严重不良反应等。

第五章 上市后的监测

第二十二条 对附带条件批准上市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必要时可在注册证中注明使用该医疗器械的医疗机构范围和/或明确使用者的能力要求,和/或使用前应经伦理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医疗器械使用者、临床试验研究者等应对附带条件批准上市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可疑不良事件,应按有关规定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技术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在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收集受益和风险相关数据,持续对申报产品的受益和风险的监测与评估,以证明受益大于风险。

第二十五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附带条件批准上市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上市后监管,对不良事件及时进行收集、分析、评价、控制。

第二十六条 在以下情况下,医疗器械监管机构可撤销已经批准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附带条件上市许可,并向社会公布:

(一)技术审评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临床试验阶段报告和临床使用总结报告进行审评,认为在规定的使用条件下,不能保证产品安全或有效。

(二)申请人未在规定时限按既定临床试验方案完成临床试验以及其他注册证中附带条件规定的事项。

(三)申请人按既定临床试验方案完成临床试验以及其他注册证中附带条件规定的事项后,未能验证产品的安全有效性。

(四)发生大规模不良事件和/或严重不良事件,经再评价不能证明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五)经再评价,风险收益比达不到伦理要求的。

(六)申请人传播与产品有关的虚假或误导性宣传资料。

(七)其他医疗器械监管相关法规要求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因本基本原则第二十六条撤销附带条件上市许可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申请人应对使用该医疗器械的患者采取相关的措施,如召回医疗器械、赔偿等,降低给已使用患者带来的残余风险。

第六章 管理程序和要求

第二十八条 对适用于本原则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申请人应在提交医疗器械注册申请或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批时,提出医疗器械附带条件批准上市的注册申请,并附上经本基本原则第二条中提及的程序确认的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 临床急需医疗器械附带条件批准上市的注册审批可参照《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请人须按规定时限向技术审评部门提交上市后应完成的注册证注明的附带条件。在完成所有注册证注明的附带条件后,申请人可申请取消附带条件。

注册证注明的附带条件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能超过现行相关法规要求的一个产品注册周期。

第三十一条 针对境外已上市的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及公共卫生方面等急需临床的医疗器械,可依据《接受医疗器械境外临床试验数据技术指导原则》接受符合要求的境外临床试验数据。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依据《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及公共卫生方面等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确定程序》确定后,技术审评部门将设专人负责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十三条 申报产品经《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疾病及公共卫生方面等临床急需医疗器械的确定程序》确认后,申请人可针对重大技术问题、重大安全有效性问题、临床试验方案等向技术审评部门提交沟通交流申请,并同时附上相关资料。技术审评部门必要时参照《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专家咨询会/专家会公开论证会操作规范》或相关程序召开专家咨询会,对申请人提出的技术问题进行讨论。沟通交流申请参照执行《医疗器械优先审批程序》和《创新医疗器械特别审批程序(试行)》等相关程序。

第三十四条 监管部门应将附带条件批准上市的临床急需医疗器械向社会公告,并公开该医疗器械的技术审评报告。

在附带条件批准上市期间产品标签说明书中应标明本产品属于附带条件批准上市产品及附带条件批准上市的时限,在临床应用中应告知患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审评中心负责对境内第三类、境外第二类和第三类临床急需医疗器械附带条件上市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

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技术审评部门负责对境内第二类临床急需医疗器械附带条件上市注册申请进行技术审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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