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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政策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2000年6月23日农业部令第32号发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第8号修订)。
根据联邦杀虫剂、杀菌剂和灭鼠剂法案(FIFRA)规定,对于任何新活性成分的申请和批准,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都需要向公众进行公示并接收公众30天的意见咨询。瑞旭集团农化事业部根据EPA在联邦公报上所披露的信息,整理并汇总了2023年被EPA批准及向EPA提交农药新活性物质申请的产品和申请人信息,快看看有没有你关注的活性成分吧。
据统计,2023年新增微生物肥料登记数量为1180个,登记种类以微生物菌剂最多,菌种枯草芽孢杆菌的登记数量占有绝对优势。为帮助企业从多角度了解2023年中国微生物肥料登记的情况,瑞旭集团对其进行了整理。
在2023年,瑞旭小编带大家盘点2023年在中国批准的仅限出口农药登记情况。2023年中国仅限出口农药新增登记206个(包括2023年第12批公示的18个产品),其中原药(母药)产品35个,制剂产品171个。
什么是微生物农药?微生物农药,是指以细菌、真菌、病毒和原生动物或基因修饰的微生物等活体为有效成分的农药。微生物农药可以申请原药登记吗?不可以。根据《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微生物农药登记分类,不再出现微生物农药原药,应以微生物农药母药表示。
欧盟在2019年6月5日发布了新的肥料管理法规(EU 2019/1009),该法规自2022年7月16日起对欧盟所有成员国具有约束力并直接适用,并替代原肥料管理法规(EU 2003/2003)。新法规对所有在欧盟范围内自由贸易的肥料制定了严格的安全、质量和标签要求。
欧盟在2009年颁布了现行的植物保护产品法规,规定了植物保护活性物质需要先在欧盟层面先取得登记。该法规的附件II中规定了植物保护活性物质的批准条件和程序。对于活性物质的批准,欧盟有非常严格的标准。欧盟活性物质分为不批准物质、替代候选物质、常规物质和低风险物质。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登记证持有人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请登记证持有人认真核对持有登记证的有效期,临近届满且符合现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请注意合理安排登记延续申请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
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届满,登记证持有人需要继续生产农药或者向中国出口农药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90日前申请延续。逾期未申请延续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请登记证持有人认真核对持有登记证的有效期,临近届满且符合现行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请注意合理安排登记延续申请工作。为进一步加强农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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