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新政出台后,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的有关专家对新政做了相关解读,其中有提到对于相同产品登记要减少重复试验,研究相同农药产品的“最惠登记”;那么新政实施后,相同产品的认定和登记是否更为简单了?有不少企业也向UC咨询了类似问题,答案是不尽然的,总的来说就是相同农药产品认定相比之前更为严格,但是登记资料要求与之前相比有所降低。瑞旭技术特地整理了新旧规定中相同原药产品认定原则和新规下相同原药产品登记的资料要求,以便大家更好的了解新旧规定中相同原药登记要求的不同。后续UC还会分享关于相同制剂登记方面的解读,敬请期待。
一、 相同原药认定原则新旧规定对比(详见附表1):
相同之处:
- 相同原药认定依旧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产品化学资料认定;第二阶段:毒理学资料和环境毒理资料认定。
- 相同原药认定程序不变:当申请认定产品的化学资料符合所有认定要求时,认定为相同原药;当申请认定产品的化学资料不完全符合认定要求时,申请人需进行第二阶段认定即毒理学和环境毒理资料认定。
- 产品化学资料认定中对于申请认定产品和对照产品的有效成分含量、相关杂质数量、相关杂质限量、非相关杂质限量、主要控制指标的要求不变。
- 毒理学和环境影响资料认定原则不变。
不同之处:
1. 旧规定中对于申请认定的产品不完全符合认定要求,但是符合附表1中旧规2.1~2.3所列的特殊情况,即非相关杂质或相关杂质限量不合要求、出现含量大于或等于0.1%新杂质这3种情况,企业可以提供有关的支持数据进行说明,经农药登记机构评审后认为是等同时,也可认定为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原药。可以免于第二阶段认定。新规要求中无此特例。
2. 产品化学资料要求:新规要求与对照产品相比,申请认定的产品不能有新的非相关杂质。
3. 新规新增产品化学资料要求:申请认定产品的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检验目的:检测试验农药的诱变性。预测其遗传危害和潜在致癌作用的可能性)结果,须等于或优于对照产品,即其试验结果须为阴性才符合要求。
4. 新规首次明确当申请认定的产品其有效成分含量、其他主要项目控制指标、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任一一项要求不符合规定时,认定申请认定的产品为非相同原药。
通过以上新旧规定中相同原药认定原则对比,UC不难发现,企业若想以最少的花费登记相同原药产品,则其产品在相关、非相关杂质、有效成分、主要控制指标以及新增的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方面都须强于对照产品。显然对相同原药认定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这也与农药检定所制定的未来3~5年的主要任务——严格调控同质化产品,确保实现到2020年新登记同质化产品数量减少30%是契合的。
二、 新规下相同原药登记资料要求(详见附表2)
农业部公告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附件10对相同原药产品的登记资料要求做了明确说明。其为主要的相同原药登记资料内容,除此之外还需提交一些一般资料,如申请表、申请人证明文件、申请人声明、产品概述、标签和说明书、产品安全数据单等。
另在12月1日,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发布了农药检(质量)函[2017]204号征求意见函,其中有《化学农药相同原药认定规范》征求意见稿,其与附表1中《农药登记资料要求》中相同原药认定规范的认定条件是一致的,预计其后发布的正式稿中认定条件出现变化的可能性非常小。这也是首次将相同原药认定规范上升为行业标准。
附表 1
相同原药认定原则新旧规定对比
农业部10号令《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
农业部公告2569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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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原药认定基本原则 |
相同原药认定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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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阶段:产品化学资料认定 |
第一阶段:产品化学资料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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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认定原则 |
备注 |
项目 |
认定原则 |
备注 |
1.1 |
有效成分含量和其他控制项目及指标不低于被认定的原药; |
a 符合1.1~1.4项的所有要求,认定为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原药; b不完全符合1.1~1.4项的所有要求,但是符合2.1~2.3所列的特殊情况,也可以认定为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原药; c仅根据产品化学资料难以符合认定要求时,申请人可以提供毒理学、环境毒理以及其他证明资料进行第二阶段认定。 |
1.1 |
申请认定产品(M2,下同) 有效成分含量不低于对照产品(M1,下同) |
a 符合1.1~1.7项要求,认定M2为相同原药; b 当不符合1.1、1.3、1.7任一项要求时,认定M2为非相同原药; c 当同时符合1.1、1.3、1.7要求,但不符合1.2、1.4、1.5、1.6任一项要求时,需进行第二阶段认定。 |
1.2 |
每种非相关杂质的限量(生产控制限量)没有超过被认定的已登记原药相应杂质限量的50%,或者与被认定的已登记原药相应杂质限量相比,其限量绝对值增加没有超过0.3% |
1.2 |
M2 相关杂质限量不高于 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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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没有新的相关杂质 |
1.3 |
M2 其他主要项目控制指标不低于 M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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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相关杂质的限量没有增加 |
1.4 |
与 M1 相比,M2 无新的相关杂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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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非相关杂质限量不符合1.2的要求,但申请人提供了有关支持数据,说明特定杂质仍为非相关杂质,并且农药登记机构经评审认为是等同的。 |
1.5 |
与 M1 相比,M2 非相关杂质限量的相对值增加不超过 50%或绝对值增加不超过 0.3%,以较大值进行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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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产品中出现了含量大于或等于0.1%新杂质,但申请人提供了有关的支持数据,说明其为非相关杂质,并且农药登记机构经评审认为是等同的。 |
1.6 |
与 M1 相比, M2 无新的非相关杂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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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产品中相关杂质限量超过了被认定的已登记原药相应杂质限量,或出现了新的相关杂质,但申请人提供了毒理学、环境毒理学或其他相关资料,并且农药登记机构经评审认为是等同的。 |
1.7 |
M2 鼠伤寒沙门氏菌 / 回复突变试验结果,等于或优于 M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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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毒理学和环境毒理资料认定 |
第二阶段:毒理学和环境影响资料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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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理学资料 |
毒理学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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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申请认定的原药毒理学试验结果与被认定原药相应项目试验结果相比,急性毒性试验结果系数不大于2(或虽大于2,但不超过合理的使用剂量增长系数);对于出现阳性或阴性结果试验的评价结论一致,认定其毒理学资料具有等同性。 |
同时符合3.1~3.3项时,认定为质量无明显差异的相同原药。 |
2.1 |
M2的毒理学试验结果与M1的相应项目试验结果相比,急性毒性试验结果系数不大于2(或虽大于2,但不超过合理的试验剂量增长系数),对于出现阳性和阴性结果的评价结论一致,认定其毒理学资料具有等同性。 |
同时符合2.1~2.3项时,才能认定M2为相同原药。 |
3.2 |
如果根据上述资料还难以认定具有等同性,可以补充对反复给药试验(从亚急性到慢性毒性试验)和繁殖毒性、致突变性、致癌性等试验结果的评价。按上述相同的原则判定,如果毒效应器官相同, NOELs和NOAELs的变化不超出剂量水平的变化,认定其毒理学资料具有等同性。 |
2.2 |
如根据急性毒性试验结果不能认定 M2和M1毒理学资料具有等同性,还需对反复给药试验(从亚急性到慢性毒性试验)和繁殖毒性、致突变性、致癌性等试验结果进行评价,按2.1的原则认定。如毒效应器官相同,未观察到作用剂量(NOELs)和未观察到有害作用剂量(NOAELs)的变化不超出剂量水平的变化,认定其毒理学资料具有等同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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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毒理资料 |
环境影响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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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在采用相同的试验生物试验的前提下,以被认定的已登记原药上述环境毒理学试验结果为参照,当申请认定的原药环境毒理学试验结果与被认定原药相应项目试验结果相互对比,其系数不大于5(或虽大于5,但不超过合理的使用剂量增长倍数),农药登记机构认为环境毒理学资料是等同的。 |
2.3 |
在试验生物相同的前提下,以M1的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鱼类急性毒性试验、大型溞急性活动抑制试验、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家蚕急性毒性试验等试验结果为参照,当M2与M1相应项目的试验结果相互比对,其系数不大于5(或虽大于5,但不超过合理的试验剂量增长系数),可认定M2与M1的环境影响资料具有等同性。 |
附表 2
相同原药登记资料要求
—— 农业部公告 2569 号《农药登记资料要求》
相同原药登记资料要求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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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M1 生产企业名称和登记证号 |
2 |
M2 生产工艺、全组分分析报告、理化性质、产品质量规格、鼠伤寒沙门氏菌/回复突变试验数据 |
3 |
视需要提供M2毒理学和环境影响资料 |
3.1 |
毒理学资料,包括:急性经口、经皮和吸入毒性试验、眼睛刺激性试验、皮肤刺激性试验、皮肤致敏性试验、亚慢(急)性毒性试验(要求90天大鼠喂养试验。根据产品特点还应当提供28天经皮或28天吸入毒性试验)、致突变性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基因突变试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染色体畸变试验、体内哺乳动物骨髓细胞微核试验。 |
3.2 |
环境影响资料,包括:鸟类急性经口毒性试验、鱼类急性毒性试验、大型溞急性活动抑制试验、蜜蜂急性接触毒性试验、家蚕急性毒性试验。 |
4 |
经M1登记证持有人授权的,还应提供经授权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授权书原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