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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作者

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以及国家市场总局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发文之日起,启用新版药品、医疗器械审查文书、广告批准文号编号规则和审查专用章。(见附件1)

二、异地发布药品广告备案实行告知承诺,申请人需提交《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告知承诺书》,时限为即时办理。(见附件2)

三、将医疗器械广告审查时限由原来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四、自发文之日起,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特此公告。

附件:1. 新版审查文书和审查专用章样式

2. 药品广告异地备案告知承诺书及附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30日

附件1.doc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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