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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法典》(U.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农药部分简介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美国联邦法典》(U.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简称CFR)于1936年 开始编纂,是美国联邦政府执行机构和部门在”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简称FR)中发表与公布的一般性和永久性规则的集成,具有普遍适用性和法律效应。CFR一共分为50册,涵盖了所有的联邦法规。

第40册是环境保护相关的法规,简称40 CFR,与农药最相关的在40 CFR的中章节E中的第150-189部分,里面规定了与农药登记相关的登记流程、卷宗要求、数据保护等。在此瑞旭集团农化事业部对40 CFR 章节E中农药项目相关的章节主要内容总结如下:

第150部分:一般条款中提供了美国EPA的农药项目办公室的联系方式。

第152部分:农药登记和分类程序中对农药的相关定义做出了规定;对不属于农药管理的产品做出了规定;对免于进行美国EPA农药登记的产品做出了规定;对申请人做出了规定;对美国EPA农药登记的程序做出了规定。

第153部分:注册政策和解释中对农药活性成分的标准做出了规定,还规定了种衣剂中使用的染料要求。

第154部分:特别审查程序中明确了特别审查意味着管理局已确定一种或多种农药的使用可能会造成重大风险,本部分中对特别审查的程序做出了规定。

第155部分:注册标准和注册审查中规定了诉讼和公众参与程序;登记评审程序包括评审,公众参与程序,数据Call-in 程序等。

第156部分:农药和器械标签要求中对农药和器械的标签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157部分:农药和器械包装要求中对农药和器械的包装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158部分:农药资料要求中对田间试验,一般农药,生物化学农药,微生物农药,抗菌农药的资料要求分别做出了详细规定。

第159部分:政策声明和解释中对登记持有人在报告义务给出了明确规定。

第160部分:良好实验室标准对在美国EPA登记的数据做出了具体规定。

第162部分:农药产品的州注册对农药在美国EPA登记后取得各州登记的程序,管理部门的等相关条款做出了解释。

第164部分:根据《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和杀鼠剂法》,因拒绝注册、取消注册、更改分类、暂停注册和根据该法案第6节召开的其他听证会而产生的听证会实践规则。

第165部分:农药管理和处置中规定了农药容器、重新包装农药和农药容器的标准及要求。

第166部分:联邦和州机构在紧急情况下使用杀虫剂的豁免规定存在需要豁免的紧急情况时,豁免州和联邦机构登记注册的规定。

第167部分:农药和活性成分生产企业的注册、农药报告的提交中对生产企业注册和农药报告的提交的时间,资料,程序做出了规定。

第168部分:执行政策声明和解释中对农药广告,农药出口的政策做出了详细规定。

第169部分:农药生产和销售的账簿和记录

第170部分:工人保护标准

第171部分:农药施用者的认证

第172部分:田间试验许可证中对联邦层面的田间试验许可和州层面的田间试验许可做出了规定。

第173部分:关于撤销国家对违反农药使用规定的主要执法责任程序

第174部分:转基因植物农药的程序和要求

第176部分:紧急豁免的时间限制

第178部分:反对意见和听证会请求

第179部分:正式证据公开听证会

第180部分:食品中农药化学残留的公差和豁免

其中第151部,180-190部分为预留部分。

40 CFR 章节E中农药项目章节是在美国进行EPA农药登记的指导性文件,美国法规健全,登记中遇到的所有问题都可以在40 CFR的中章节E中第150-189部分中找到。

中国企业出口农药和农药器械产品到美国时需要熟悉该法规的咨询机构,我公司可以为出口企业提供全程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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