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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两证合一”征求意见稿出台,为化妆品实行GMP管理制度打下基础

来源 瑞旭技术 作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13〕24号)规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法承担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并要求“将化妆品生产行政许可与化妆品卫生行政许可两项行政许可整合为一项行政许可”。之后食药监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13号),正式为开展化妆品许可“两证合一”工作拉开帷幕。

食药监总局于2015年3月17日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于2015年4月10日前,通过信函(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6号院2号楼(邮编100053),并注明“《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等征求意见”字样)、电子邮件(liuxg@cfda.gov.cn)和传真(010-88330887)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

《指南》重点规范了化妆品生产许可的工作程序。《指南》包括7个部分,明确了总局和各省(区、市)食药监对于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的不同职能,加强了对化妆品生产,尤其是委托生产的管理。

章节 关注点
许可机构 ★ 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
许可事项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5年。
★ 许可范围:一般液态单元,膏霜乳液单元,粉单元,气雾剂及有机溶剂单元,蜡基单元,牙膏单元和其他单元。
申办条件 ★ 具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厂房、设施设备和卫生环境。
★ 具有与化妆品生产相适应的生产技术人员。
★ 具备能对所生产化妆品进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验的机构、人员以及必要的仪器设备。
★ 具有保证化妆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 申请牙膏类产品的生产许可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相关规定。
申请受理 ★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含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产品召回制度)。
★ 按照已制定的质量管理体系组织试生产。
★ 提供现场核查材料,产品涵盖宣称功效牙膏产品的,须提供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
许可决定 ★ 符合要求,核发《化妆品生产许可证》。
★ 不符合要求的,不予行政许可,并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生产管理 ★ 生产特殊用途化妆品须取得批件后生产,生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须进行产品备案。
★ 委托生产的,委托方与受托方须为保证产品质量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应承担责任。
许可证管理 ★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证(延续、增项、改建扩建、迁址换证)、变更、补领和注销的要求

二、关于《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

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化监管司在中山市组织召开了《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研讨会,为我国实施化妆品GMP管理制度起草相关文件。现在,本《要点》的出台将引导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提高生产质量管理水平,为今后逐步实施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打下基础。

《要点》重点规范了化妆品生产许可的检查标准。《要点》按照全过程监管和风险管理理念,整合了《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7年版)》、《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和《牙膏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等检查标准,并参考ISO 22716、GMPC等技术要求,共106项检查项目,其中关键项目29项,一般项目77项。对企业“硬件”的要求涵盖了生产许可和卫生许可的硬件要求,基本维持原标准不变;对“软件”的要求进一步细化,重点提高了企业在生产质量管理方面的要求,既基本与国际接轨,又兼顾了国内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例如国际标准对生产车间不设控制级别,本要点中明确指出生产车间按产品工艺环境控制需求分为清洁区、准清洁区和一般区),此举有利于规范企业的生产,提高产品的可追溯、可核查,同时有利于监管人员的实际操作。

章节 涵盖内容 关键项目
机构与人员 原则
人员职责与要求
人员培训
人员卫生
◇ 整体组织架构:应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结构相适应,且保证良好运行。
◇ 企业质量负责人和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对其资历和职责有具体要求。
◇ 检验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或经相应的专业技术培训。
◇ 要求建立人员健康档案,抽查健康证明。
质量管理 原则
质量管理制度
文件管理
实验室管理
物料和产品放行
不合格品管理
追溯管理
质量风险管理
内部检查
◇ 质量管理体系: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结构相适应。
◇ 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
◇ 实验室:与生产规模和产品类型相适应,并具备相应的检验能力。
◇ 设立实验室功能间:应包括微生物检验室、理化检验室。
◇ 质量管理部门应独立行使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放行权。
◇ 不合格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处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等。
◇ 不合格物料、中间产品和成品应清晰标识,专区存放。不合格品分类统计。
◇ 企业的追溯管理制度,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厂房与设施 原则
生产车间要求
仓储区要求
◇ 厂房的合理布局。
◇ 人流、物流走向,厕所不得建在车间内部。
◇ 生产车间控制级别(清洁区、准清洁区和一般区)、环境监控计划、检测报告。
◇ “三废”的处理。
◇ 应不存在任何虫害或虫害设施或杀虫剂污染产品,杀虫剂要求。
设 备 原则
设备设计及选型
设备安装及使用
设备清洁及消毒
设备校验及维护
◇ 生产设备的要求。
◇ 计量器具的要求。
◇ 用水要求:水处理生产记录、用水标准、水质内部检验,第三方水质检测。
物料与产品 原则
物料采购
物料验收
物料和产品储存
物料发放与使用
产品
◇ 物料和产品应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或其他有关法规。
◇ 采购原料要求
◇ 原辅材料、成品(半成品)及包装材料的标识要求。
生产管理 原则
生产准备
生产过程
生产后
◇ 生产管理制度。
◇ 批生产指令、生产区域清洁的要求。
◇ 配料、称量、打印批号等工序的复核要求。
验证 原则
验证
持续验证
变更验证
/
产品销售、投诉、不良反应与召回 产品销售
投诉
不良反应
召回
◇ 产品销售记录的要求。
◇ 化妆品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 产品召回制度

三、CIRS解读

  • 为“两证合一”提供实际操作依据。
  • 加强对委托生产化妆品的管理。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为保证产品质量签订委托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 统一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范围的产品种类,牙膏单元列入化妆品生产许可范围,解决原《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许可范围不一致的问题。
  • 涵盖宣称功效牙膏产品的生产企业在申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时须提供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证明材料。
  • 对企业制定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提出详细要求,包含投诉与召回管理制度、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制度。
  • 产品的可追溯性要求。企业应建立从物料入库、验收、产品生产、销售等全过程的追溯管理制度。
  • 为今后实施化妆品GMP管理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相关链接: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开征求《化妆品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暂行)》和《化妆品生产许可检查要点(暂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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