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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2015年化妆品及化妆品原料企业面临的挑战和机遇

来源 瑞旭技术 作者
化妆品现今已成为日常生活必需品,同时,各国日趋严格的法规已成为化妆品企业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2014年我国化妆品法规方面出现诸多新动向,随着CFDA不断推陈出新的化妆品相关管理规定,地方相关部门也纷纷响应号召,对化妆品行业的法制化建设越来越重视。重庆市开展化妆品标签标识全程大检查,河北、福建等启动不良反应监测业务,山东建立化妆品质量安全约谈制度,广东省也稳步推进《广东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地方立法。随着化妆品监管更加严格,化妆品企业需明确了解在国内上市的的化妆品需要满足什么样的要求,化妆品标签、原料等有何新的标准规定?

法规更新的应对模式

2014年,《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名称目录》正式稿发布;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网上备案正式实施;美白类化妆品纳入祛斑类管理;历经20几年未变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经修订后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将于明年7月1日实施等一系列新规发布与实施。对于此,不同产品的合规应对模式如下:

产品类别 应对模式 主管部门
国产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 主要法规依据: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3、《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办法》4、《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 5、《进一步明确化妆品注册备案有关执行问题的函》
● 备案要求:产品上市前进行网上备案。
● 备案后3个月内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
● 过渡期:2014年6月30开始,国产非特未经备案产品属于违法;2015年1月1日开始,市售国产非特产品未经总局平台备案一律按照非法查处。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特殊用途化妆品* ● 主要法规依据: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3、《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4、《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5、《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6、《首次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注册要求:产品上市前获得国产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 美白类:按特殊祛斑类管理,增加测试要求和审评要求,相应地增加注册时间和成本。
● 过渡期:已获得备案凭证(批件)的美白化妆品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类别变更。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具现场审核意见,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
进口 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 主要法规依据: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3、《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4、《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5、《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6、《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
● 备案要求:产品上市前获得进口化妆品备案凭证。
● 法规动态:之后可能由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管理,申报材料上传至统一的网上系统,材料形式审评由地方局进行,技术审评仍由原国家局技术审评中心专家进行审评。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即将下放至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特殊用途化妆品** ● 主要法规依据: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3、《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4、《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5、《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6、《首次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
● 注册要求:产品上市前获得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 美白类:按特殊祛斑类管理,增加测试要求和审评要求,相应地增加注册时间和成本。
● 过渡期:已获得备案凭证(批件)的美白化妆品应于2015年6月30日前完成产品类别变更。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国产/进口 化妆品新原料*** ● 主要法规依据:1、《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3、《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4、《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5、《化妆品行政许可受理审查要点》6、《化妆品新原料行政许可》7、《关于征求调整化妆品新原料注册管理有关事宜意见的函》
● 注册要求:产品上市前获得进口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 法规动态:后续获批的新原料将在4年后安全再评价后才收录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截至目前,2014年批准的国产特殊类化妆品数目:育发(30)、染发(411)、烫发(25)、脱毛(52)、美乳(5)、健美(9)、除臭(34)、祛斑(235)、防晒(303)
** 截至目前,2014年批准的进口特殊类化妆品个数:育发(11)、染发(222)、烫发(9)、脱毛(7)、美乳(0)、健美(7)、除臭(10)、祛斑(264)、防晒(591)
*** 近年来批准的化妆品新原料:(4-甲氧基水杨酸钾、9.69%甲基异噻唑啉酮、左旋肉碱酒石酸盐、香甜豌豆花提取物、低聚果糖、十六烷基三甲基氯化氨、二甲氧基甲苯基-4-丙基间苯二酚、聚甲基丙烯酰基赖氨酸、苯乙基间苯二酚、翅果油)

化妆品标签: 《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7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对于已经上市销售的产品,包装不违反办法中第九条(禁止规定)、第二十四条(禁止变相宣称)规定的,库存包装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化妆品的功效宣称应当有充分的实验或者评价数据支持。企业应尽快按照该办法仔细审查产品包装, 发现不相符之处应尽快采取相应措施。

产品安全评估代替动物实验: 国产非特化妆品备案中产品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予产品的相关毒理学试验。这为宣称不做动物实验的化妆品境外企业进入中国市场提供了可能性。

总之,根据2014年化妆品法规动态,我国对化妆品的安全监管趋严,更能体现出特殊类和非特殊类化妆品在管理上的区别,更加体现企业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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