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后,11月15日CFDA又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条例》)意见的函。
《办法》共三十四条,对化妆品标签定义、标注内容、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分步实施期限。《办法》的修订背景、对现有规定的创新调整,同时公布的《化妆品标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中既有相关解读。
一 . 主要创新调整内容
《办法》中大部分的条款内容来自于现有第100号令《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国标5296.3及《化妆品命名规定指南》等文件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创新调整。
1.1 监管部门调整
现行监管部门 | 新监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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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强制标识内容调整
主要内容 | 现行规定 | 《办法》中相关规定 |
实际加工地 | 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 化妆品标识的实际生产企业为内容物接触的最后一道工序制作完成的企业。 |
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备案文号;特殊用途化妆品应标注特殊用途化妆品批准文号。 | 要求所有化妆品均须标注“化妆品批准文号或备案号”。 |
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 N/A |
在华责任单位信息 | N/A | 除生产企业为境内企业的外,进口化妆品应同时标注承担该产品安全责任的在华企业名称及地址。 |
1.3“产品宣称”新规定
主要内容 | 《办法》中相关规定 |
创新用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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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文字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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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安全宣称与认证标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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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效评价验证机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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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变相宣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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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变更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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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禁用语清单
《办法》附录《化妆品标签标识禁用语清单》对现行《化妆品命名规定指南》中禁用语进行了扩充。尤其是医疗术语方面,对适应症、医学专业、药学专业等相关用语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且对于“敏感、纳米、无添加、纯天然、纯植物、生态、有机”等词语,若用于化妆品标签标识,应当在产品注册或备案时,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以证明其真实性。
此外,与原《化妆品命名规定指南》中所列的禁用语相比,放宽了对虽与产品实际属性不完全一致,但消费者可明确辨别宣传用语非客观陈述,而是为增添产品时尚、浪漫色彩的相关用语的限制。
二 . CIRS 解读
该《办法》从保障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对化妆品标签标识行为予以系统规范,旨在进一步加强化妆品市场监管,更有力的惩治打击违法行为。
- 加强化妆品功效宣称管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通过强制公开产品功效评价信息,夯实企业主体责任,从立法角度促使企业提升自身产品的技术含量。
- 《办法》参照药品标签管理的方式,对进口及国产化妆品采用统一要求,一律禁止通过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对产品标签标识进行修改或者补充。不仅确保国内外产品标识宣称方面的公平性,也可有效避免部分违法企业通过重复加贴形式擅自修改标签内容。
- 为避免强制要求标注“备案号”的信息后,将国产非特备案变成实质上的行政许可,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六个月内,企业可登录国产非特殊用途备案管理系统获取自动生成的产品备案编号。
- 化妆品作为时尚产品,企业可能经常更换产品包装,若其变更不涉及产品安全及功效宣称,只需将新标签标识上传至指定的网上备案系统,可即时生产销售。
- 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剂、压力灌装溶胶等易燃性化妆品应标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语。
- 鉴于抗衰、抗皱等产品已大量存在,暂不作简单禁止规定。后续将通过强化功效宣称等其它措施予以规范管理。
- 宣称管理与欧盟(EU)No 655/2013更具相似性,将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化妆品进出口企业面对的相关技术性贸易壁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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