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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冒用“中科大”信息,被罚没超百万!

近日,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信息显示,某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被查出产品标签上有“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支持”字样,但其生产和销售化妆品的过程中实际与中国科技大学并无任何关系,该公司也无法提供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同意以其名义进行产品宣传的证明材料。
处罚结果显示,该案件属于典型“冒用”高校信息的虚假宣传,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目前已没收违法所得924660元,并罚款134046元,共计罚没超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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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信用广州官网

“冒用”高校信息 一化妆品企业被罚没百万
据行政处罚信息,2022年6月22日,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佛山市三水区大塘镇人民政府移送的线索,发现广州有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有容科技”)涉嫌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遂依法立案调查。
调查结果显示,有容科技分别于2021年1月及2022年4月,先后两次向纯沅(佛山)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生产了名为“臻颜滋养套盒”(5件套)的化妆品。首次生产4670盒,于2022年3月至4月期间以198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完毕,获得销售收入924660元,二次生产2100盒,计划以198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被佛山市三水区大塘市场监督管理所查获前,第二次生产的产品尚未销售。
该化妆品违法的主要事实点,正是外包装正面显著位置标注的“中国科学技术大学技术支持”、“专利号:ZL201110163192.4ZL2011010157776.0”字样。经调查,有容科技承认,上述化妆品的生产和销售过程与中国科技大学并无任何关系,且无法提供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同意以其名义进行产品宣传的证明材料,上述专利号原所有权也为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不过,有容科技已获得现该专利所有人的授权,可使用该项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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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信用广州官网
基于上述信息,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判定上述标签字样“属于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并判定有容科技生产经营的上述化妆品,构成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违法行为。但基于有容科技已获得专利的授权使用,予以减轻处罚。
最终判定结果显示,没收有容科技违法所得924660元,并罚款134046元,且依据相关法律,责令有容科技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上述违法化妆品。
对此,仪美尚商友会知识产权法律导师刘奕岑分析,上述违法事实或还构成侵犯名称权及不正当竞争。具体而言,“上述化妆品生产及销售过程中与中国科技大学无认可关系,也没有办法提供中国科技大学提供的相关授权,结合案件事实,认为大概率构成侵犯名称权。”
此外,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因此判断,案件中当事人对同行业其他市场经营者构成不正当竞争。”刘奕岑进一步补充道。
“宣传不是造谣” 高校背书要谨慎了
据悉,上述提及的擦边“高校背书”的案例,在化妆品行业并不止一例。
例如,2021年11月,国家药监局发布关于停止经营“暨大潇霖”品牌等化妆品的通告。据了解,暨大潇霖系列产品共涉及15款,包括暨大潇霖靓肤冻干粉组合、靓肤冻干粉、靓肤溶媒液、暨大潇霖寡肽修护精纯液等产品。但暨南大学生命科学学院的工作人员曾透露,“暨大潇霖”不是暨南大学的产品,“网络上很多带着‘暨大’两个字的美容护肤产品,数不胜数,但都不是暨南大学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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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官网
“这种案例的发生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荃智美肤生物科技研究院研发总监张太军指出。
筱声生物科技产品经理郭晓峰也表示,化妆品品牌找高校背书由来已久,究其根本,这或是品牌为了摆脱行业长期以来“重营销,轻研发”的诟病。
事实上,近年来,化妆品行业确实刮起一股“产研学”的风潮,即将产业、学校、科研机构等相互配合,发挥各自优势,形成强大的集研究、开发、生产于一体的先进系统并在运行过程中体现出综合优势。
在这股风潮的吹动下,不少企业开始与学校、科研机构建立合作,加码研发。以珀莱雅为例,据2022年财报,其在2022年的研发费用高达1.28亿,同比增长67.15%,并持续通过博士后工作站建设、国家级人才引进计划等方式,构建专业的研发团队。
但与此同时,随着越来越多的化妆品企业在宣传推广中,涉及到与知名高校建立的“产研学”合作,行业开始出现不少类似上述虚假宣传的案例。
在郭晓峰看来,化妆品行业宣传高校背书的情形大致分为五类,第一为上述提及的“虚假宣传”手段,郭晓峰认为,这一行为最为恶劣,如经调查定会处罚。
二是和高校没有取得合作,但企业内有该院校的毕业生在公司任职并参与研发。“这种类型也不能宣传和高校合作或者技术支持,因为毕业生不能代表高校意志。”
三是和高校或机构的某些教授个人合作。“这类宣传一定要具体到合作的个人层面,不能直接宣称和高校合作。”
四是和高校确实有合作,并签署合作协议,但没有签署宣传条款。“这类合作严格来说,也有很大风险,因为科研合作和宣传合作是两个方面。”
五是与院校官方合作,合作事宜在高校过会,并且包含研发和宣传条款。“这类合作被认为是目前来看较为周全的做法。”
张太军持有相同观点,他认为,化妆品在使用高校背书时,需要与正规大学签订协议并取得商标使用权限,尤其是用于产品宣传时更需注意,如果证据不足,建议不要直接用于产品方面的宣传。
“以后行业不能随便用高校做背书了。”张太军强调,“做宣传不是造谣,违背事实的宣传肯定是不对的,基于真实的事实做宣传才是被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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