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美国,各州的化妆品法规各不相同。尤其是加利福尼亚州。因此,需要考虑两种类型的法规:联邦法规和州法规。美国市场销售的所有化妆品都必须遵守《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法)和《公平包装和标签法》(FPLA)的规定。然而,某些州(最典型的是加利福尼亚州)也实施了一些特定的州法规,这些法规可能比《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FD&C法)更严格。2005年,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加利福尼亚安全化妆品计划”,成为美国第一个制定化妆品成分安全法规的州。该监管规定确认含有潜在危险成分的化妆品,并要求这些潜在危险成分的报告随配方成分及产品标签披露的有害化学物质的变化进行实时更新。
化学成分清单明确了危险和潜在危险成分,包括第65号提案中列出的物质以及EPA(环境保护署)、CERHR(人类生殖风险评估中心)和IARC(国际癌症研究机构)列出的物质。
《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将化妆品定义为“旨在摩擦、倾倒、喷洒、引入或以其他方式应用于人体的物品……用于清洁、美容、提高吸引力或改变外观”。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非处方药定义为“公众在不寻求卫生专业人员治疗的情况下所使用的安全有效的药物”。
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自愿化妆品注册计划(VCRP),《联邦法规汇编》第21卷第710和720节,是一个供在美国进行商业分销的化妆品制造商、包装商和经销商使用的报告系统。依据VCRP的信息,美国食药品局对市场上的化妆品进行评估。化妆品投放美国市场不需要产品注册或者美国食药局上市前的批准(着色剂除外)。但是,美国食药品局提倡化妆品公司参与自愿化妆品注册计划,其作为一个在线注册系统,制造商、分销商和包装商可以登记设施并提供他们在美国销售的化妆品的某些信息。
美国食药局还建立了化妆品中使用的着色剂《肯定列表制度》。只有美国食药局批准用于特定用途的情况下,化妆品中的着色剂才允许使用。此外,只有某些美国食药局已测试和认证的着色剂批次才能使用。主要源自植物、矿物或动物的着色剂可免于认证;但是,它们必须符合《条例》中规定的物质、规格、用途、限制和标签要求。除了禁用或限制使用的成分和着色剂外,化妆品公司可以使用任何成分,只要它在特定使用条件下是安全的。
注册人
- 向美国市场出口化妆品的国内外化妆品制造商和经销商
- 向美国出口着色剂的原料供应商
- 向对美国出口化妆品的化妆品公司售卖着色剂的原料供应商
UC的服务
瑞旭集团作为技术提供方,为国内外化妆品公司或原料供应商出口至美国的化妆品成品或着色剂提供联邦和州法规合规服务。
UC的服务包括:
美国联邦化妆品和非处方药通报 |
• 配方和标签审查 • 通报档案准备 • 着色剂批准(如需要) |
加州安全化妆品计划报告 |
• 配方和标签审查 • 化妆品原料安全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