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规定,申请人应当具备与所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对出厂产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项目实施逐批检验。
企业申请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应当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提交的九项申报材料中包括:(八)研发能力、生产能力、检验能力的材料。同时,审评机构会根据实际需要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对申请人检验能力以及申请材料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等进行核实,并抽取动态生产的样品进行检验。
瑞旭集团将结合注册法规要求及常见问题解答来全面解读企业新国标注册关键要点——检验能力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
(一)已上市产品生产企业
如果申报企业是已上市产品生产企业,则在《8. 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部分只需要提交简易文件,具体分以下两种类型:
不同类型 | 应提交材料 |
1. 境内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企业 | 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含正本、副本及品种明细) |
2. 境外已取得进口注册证书的婴幼儿配方乳粉生产商 | 进口注册证书的复印件 |
(二)新申请企业
如果申报企业是新申请企业,则提交的《8. 检验能力的证明材料》部分申报材料应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 自行检验的应提交检验人员、检验设备设施、全项目资质的基本情况;
检验人员清单建议列表罗列人员、专业、学历/职称、从业经历等信息;主要检验设备设施清单建议列表罗列设备名称、设备型号、品牌厂家、数量等信息;
2. 不具备自行检验能力的应提交实施逐批检验的检验机构名称及其法定资质证明材料等;
(三)现场核查要求
1. 检验设施、仪器、设备及人员
1)配备相应的检验设施、仪器及设备,能满足检验需要;
2)检验设施、仪器及设备按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3)按规定对检验项目进行能力验证;
4)配备的检验人员满足检验要求;
2. 检验情况
1)有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包装材料、过程产品和成品的检验标准和检验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2)有检验设备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
3)能全项目逐批进行出厂检验;
4)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按规定保存完好的,原始记录可复现检验全过程或可实行追溯,记录规范;
5)检验合格证号能追溯到检验报告;
3. 实验室情况
实验室布局合理,设有相应的检测区(室),能够满足检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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