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03月30日,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消费者用械安全,CFDA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的通知。隐形眼镜也叫角膜接触镜,2014年09月30日,角膜接触镜(含角膜塑形镜)被列入CFDA印发的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中。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隐形眼镜生产企业的监管级别为四级监管,即每年面临药监局对其全项目检查至少一次。
鉴于隐形眼镜为第Ⅲ类医疗器械,因此经营隐形眼镜需要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申办要求详见CIRS网站新闻“如何开办医疗器械经营公司”。从事角膜接触镜经营,一般需要配备眼科、光学等专业的技术服务人员,以便提供隐形眼镜售前服务。售后服务若自行不能提供,需约定有资质第三方提供。
自隐形眼镜被列入国家重点监管目录后,药监局对其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将大大增强,在此,CIRS提醒隐形眼镜经营企业,应严格依照当地市级药监局的具体规定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CIRS依据新法规总结了医疗器械生产和经营的法律责任并发布新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违法类型及处罚措施”,该新闻可以帮助您更好的明确法律责任以实现经营行为合规化;同时,购买隐形眼镜应在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的正规零售店购买以保证用械安全。
相关链接:
- CFDA发布关于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装饰性彩色平光隐形眼镜行为的通知
- CFDA发布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监管医疗器械目录的通知
- CFDA发布关于印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分类分级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