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绿色双碳
Search

UC 总局发布了手术显微镜 等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来源 CFDA 作者

5 18 号,总局发布了手术显微镜、医用洁净工作台、眼压计、脉搏波速度和踝臂指数检测产品的技术指导原则。

手术显微镜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中涉及在显微手术和诊断治疗时用于观察的手术显微镜,管理类别为二类,产品分类编码为06—13—04(医用成像器械—光学成像诊断设备—手术显微镜(非眼科))、16—05—05(眼科器械—眼科治疗和手术设备、辅助器具—其他眼科治疗和手术设备)。

本指导原则不包含带有荧光造影功能的手术显微镜。

医用洁净工作台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供医疗机构使用的洁净工作台。根据2017年9月4日发布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管理类别为二类,分类编号为22—16—02(临床检验器械—医用生物防护设备—洁净工作台)。

本指导原则仅适用于供医疗机构使用,可提供洁净等级为ISO5级(FED 209E 100级)或更高等级的局部操作环境的箱式空气净化设备

眼压计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非接触式眼压计和回弹式眼压计,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眼压计产品按二类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编码为16—04—17(眼科器械—眼科测量诊断设备和器具—眼压计)。

本指导原则范围不包含机械式眼压计

脉搏波速度和踝臂指数检测产品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脉搏波速度和踝臂指数检测产品(以下简称产品),产品是以示波法通过袖带传感器取得的压力和脉搏信号来自动完成间接测量的装置。参考《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7年第104号),属于07医用诊察和监护器械,管理类别为二类。具有脉搏波传导速度(PWV)和/或踝臂指数(ABI)测量功能的产品均在本指导原则的范围内。

ABI = 脚踝收缩压/上臂收缩压

PWV =脉搏波传导的距离/时间差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 CIRS医械合规动态 ”!实时传递最新医疗器械监管法规动态,分享医疗器械注册成功经验及经典案例跟踪医疗器械最新产品安全与法规监管动态,获得最新一手资讯。

医疗器械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UC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UC
杭州总部:+86 571 87206527
北 京:+86 10 63984062
上 海:+86 21 5077 8970
联系UC
杭州总部:+86 571 87206527
北 京:+86 10 63984062
上 海:+86 21 5077 89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