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产品的产品检验报告,由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机构出具,应当符合《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 《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工作规范》等相关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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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检验报告包括微生物与理化检验、毒理学试验、人体安全性试验报告和人体功效试验报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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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且产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能够充分确认产品安全性的,可免于提交该产品的毒理学试验报告,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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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宣称婴幼儿和儿童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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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使用尚在安全监测中化妆品新原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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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量化分级评分结果,备案人、境内责任人、生产企业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的。
备注:有多个生产企业生产的,所有生产企业均已取得所在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相关资质认证的,方可免于提交毒理学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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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时应当提交符合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相关规定的人体功效试验报告。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4月9日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简称《规范》),并与2021年5月1日实施。(具体内容查看:国家药监局关于发布《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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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2年1月1日起,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申请特殊化妆品注册或者进行普通化妆品备案的,应当依据《规范》的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在国家药监局指定的专门网站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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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前已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3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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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注册或者完成备案的化妆品
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应当于2022年5月1日前,按照《规范》要求,对化妆品的功效宣称进行评价,并上传产品功效宣称依据的摘要。由于疫情的影响,在上海、广东、浙江、江苏、北京、辽宁、江西、重庆药监局备案的产品截止日期可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根据《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规范》要求,并非所有化妆品均需要进行功效宣称评价。对上市化妆品中占大多数的能够通过视觉、嗅觉等感官直接识别的(如清洁、卸妆、美容修饰、芳香、爽身、染发、烫发、发色护理、脱毛、除臭和辅助剃须剃毛或通过简单物理遮盖、附着、摩擦等方式发生效果等)宣称,均免予功效评价;仅对少数具有较强功能且在多数国家和地区按照药品或医药部外品等进行严格管理的(如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祛痘、滋养、修护等)宣称,方才要求进行人体功效评价试验;其他功效宣称,可视情形通过文献资料调研、研究数据分析或者化妆品功效宣称评价试验等手段进行评价。
常规检测项目
项目类别 |
常检项目 |
微生物污染测试 |
菌落总数、霉菌和酵母菌总数、粪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铜绿假单胞菌等 |
微生物限度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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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测试 |
铅、砷、汞、镉、甲醇、二噁烷、石棉等 |
风险物质 |
苯酚、农残、二甘醇、二噁烷等 |
限用物质分析 |
糖皮质激素:地塞米松、曲安奈德、泼尼松等41项 |
性激素:雌二醇、雌三醇、雌素酮、睾酮、甲基睾酮、乙烯雌酚、孕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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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生素:氯霉素、四环素、金霉素、甲硝唑、盐酸多西环素、二水土霉素、盐酸美满霉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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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化剂:邻苯二甲酸二甲酯(DMP)、邻苯二甲酸二乙酯(DEP)、邻苯二甲酸二正丙酯(DPP)、邻苯二甲酸二正丁酯(DBP)、邻苯二甲酸二正戊酯(DAP)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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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发剂:P-苯二胺、O-苯二胺、m-苯二胺、m-氨基苯酚、p-氨基苯酚、甲苯2,5-二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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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色剂:酸性黄36、颜料橙5、颜料红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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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腐测试 |
防腐剂含量:卡松、苯氧乙醇、对羟基苯甲酸甲酯、对羟基苯甲酸乙酯、对羟基苯甲酸丙酯、对羟基苯甲酸丁酯、对羟基苯甲酸异丁酯、对羟基苯甲酸异丙酯。 防腐挑战: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铜绿假单胞菌、黑曲霉、白色念珠菌。 |
毒理学测试 |
急性皮肤刺激,多次皮肤刺激,急性眼刺激,皮肤光毒,皮肤变态试验等 |
人体安全实验 |
人体斑贴 |
人体功效实验 |
防晒、美白、防脱发等 |
其他功效实验 |
保湿、抗皱、紧致、舒缓、祛痘、控油、修护、遮瑕、去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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