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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越南公布《化学武器公约》管制化学品法令修订草案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越南工业和贸易部建议制定一项法令草案,以取代政府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使用和销毁化学武器的《禁止发展、生产、储存、使用和销毁化学品公约》控制的化学品管理第38/2014/ND-CP号法令。

据工业和贸易部称,政府关于化学品管理的第38/2014/ND-CP号法令属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使用和销毁化学武器公约》(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控制,在实施8年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除了取得的成果外,还有一些限制需要进一步纠正,以便今后完善,具体如下:

进出口化学品是特种化学品,是化工行业中不可缺少的基本化学品(特别是表3化学品),用于水泥生产、某些化妆品生产、电子元件生产、胶水生产、 冷却剂等。

既要发展经济社会,又严格按照《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宗旨进行管理,因此这些化学品易用性工作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控制的化学品管理法规应做出完善,以符合《化学品法》的规定,并符合《公约》的规定。

此外,有必要研究和审查关于化学品进出口的规定表,做出更适当的调整,以减少越南与各国在向禁止化学武器组织提供信息方面的差异。

修改、补充化学品生产法规表

修订、补充《化学品生产规程》:具体规定,生产设施、经营化学品必须符合生产要求,经营化学品必须符合《化学品法》的规定;《化学品法》规定如制定计划、预防措施、应对化学品事故等;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和安全证明书;有毒化学品销售管制单;化学安全培训;萃取、包装化学板材;提供和储存化学信息;运输化学;

《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化学品的生产条件,包括生产设施、化学品的经营条件和化学品的具体规模、生产目的、经营条件等保证条件。

该法规根据《禁止化学武器公约》附件六、七、八部分对个别化学设施的申报要求,规定了化学品的补充特殊条件。进出口化学品符合公约规定目的,不受“公约”的批准和化学目录批准要求。

补充了《化工局实际生产条件评估规定》。经批准后,组织、个人必须维持生产条件,经营化学品,并接受定期考核,36个月进行一次。

授权机构规定,根据组织和个人提交的申请,重新颁发和收回化学生产许可证。

关于出口进口化学品:研究报告修订、补充法规,简化行政程序,为出口进口化学品提供通畅条件,已签发出口进口许可证的化学品将不必申报进口化学品,而出口许可证和进口化学品将通过国家信息门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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