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介绍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六条 国家应急管理部 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详情查看原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591号))
登记所需材料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解读 ▏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模式改革)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
(二)分类和标签信息;
(三)主要用途;
(四)危险特性(包含理化性质、毒理学性质、生态毒理学);
(五)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
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应急管理部制定。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3号)规定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安监总局(现已改为国家应急管理部)2012年7月发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详情查看原文:《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53号))
登记范围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企业(化工、医药等)、仓储企业、进口型企业(又分为贸易型进口企业和使用型进口企业),以及生产兼进口的企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明的危险化学品和符合分类确定原则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不明确的化学品,经鉴定属于危险化学品的,也需要登记。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详情可查看:危险化学品专题 | 首次进口危险化学品需做好哪些工作?)
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
企业信息:主要包括企业工商基础信息、安全管理信息、证照信息、厂区信息、附件上传、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信息。
化学品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分类和标签信息、危险特性(包含理化性质、毒理学性质、生态毒理学)、安全措施及应急处置,主要用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等。
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信息:填写安全监管总局公布的《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中的危险化工工艺基本特征,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涉及化学品信息、精细化工评估情况等。
重大危险源信息: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的规定,共涉及列出的9类78种危险化学品,此外其他危险物质按类别给出临界值。登记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包保责任人信息、涉及化学品信息等。
危险化学品登记流程
2022年2月16日启用最新版“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 (详情可查看: 新版危险化学品登记综合服务系统上线!)
生产、进口企业新登记的流程如下:
生产、进口企业变更(涉及证书载明事项)流程如下:
生产、进口企业变更(不涉及证书载明事项)流程如下:
生产、进口企业复核换证流程如下:
注意:全部流程实行网上提交审核,无需纸质材料的提交。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设立或委托登记机构代理由专职人员24小时值守的国内固定服务电话,向用户提供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咨询服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化学事故应急响应专线:0532-83889090 ,被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唯一指定为“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为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公众提供应急咨询服务,同时也为公安部消防局、 国家应急指挥中心等国家机关处置化学事故提供技术支持。
UC的服务:
-
SDS审核
-
危险化学品登记
-
24h国家化学事故应急咨询电话代理
-
符合中国GHS标准的SDS和标签制作
-
《危险化学品目录》内化学品数据及分类检索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