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学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绿色双碳
Search

UC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运输,危险货物,运输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经第2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交通运输部决定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作如下修改:

  1. 将第三条中的“《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第四条中的“《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 12463)”修改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2. 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删去第三款。
  3. 将第九条、第十一条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4. 将第十条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5. 删去第八条第一项第6目中的“质量检验部门”、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款中的“质量检验部门出具的”。
  6. 将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中的“《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JT 617)”“《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JT 618)”修改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 617)”。
  7. 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卫生主管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8. 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五条,将其中的“有违法所得的”修改为“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

九、删去第五十九条。

十、第六十一条改为第五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未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进行处罚。”

  1. 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机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解读

11月10日,交通运输部公布了《关于修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3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为便于有关单位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近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64号,以下简称《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作出修改,取消了“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行为的罚款”。为落实《决定》要求,交通运输部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取消了上述罚款事项。此外,依据国家机构改革部署,对部分机构名称进行了相应修改;依据近两年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处罚规定进行了梳理和调整,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根据近两年标准修改、废止情况,对引用的标准名称进行了相应更新。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化规通”!聚焦中国, 放眼全球, 关注化学品合规风险,全球REACH、禁限用物质、下游产品应用法规、危化危货、供应链合规和双碳,最新一手资讯。

化规通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UC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UC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
联系UC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