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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预包装普通食品中文标签常见错误盘点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食品安全法》规定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有合规的中文标签。然而,语言障碍,进口商对中国标签法规缺少研究,产品宣传不当等因素往往会造成中文标签不合规的情况出现,致使进口食品被海关退运或销毁。为此,CIRS整理了一些进口普通食品常见错误案例,以助力于进出口企业更好地设计合规的中文标签。

一、中文标签设计参考法规

食品类别

主要参考法规

普通食品

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28050-2011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结合产品标准标签要求

如:根据GB 13102-2010 炼乳

产品应标示“本产品不能作为婴幼儿的母乳代用品”或类似警语。

二、中文标签常见错误

1. 错误: 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最大表面积>35cm2时,强制标示的内容高度<1.8 mm。

分析:根据GB 7718, 当预包装食品包装物最大表面积>35cm2时,强制标示的内容高度不得小于1.8mm。当文字和数字使用同一字号时,数字高度相对于文字会低一些, 企业应尤其注意数字的高度。

2. 错误: 品名为“苹果汁饮料”,但“苹果汁”比“饮料”标识得更大,更醒目。

分析:“苹果汁饮料” (10%≤苹果汁含量<100%)不同于“苹果汁”(苹果汁含量:100%),根据GB 7718,企业不应利用字号大小误导消费者。

示例:品名“苹果汁饮料”使用相同字号。

3. 错误: 配料名称不规范,如标示“芝士”,“盐”。

分析:根据GB 7718,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

示例:根据现有国家标准, “芝士”应标识为“干酪” (GB 5420-2010 干酪),“盐”应标示为“食用盐”(GB 2721-2015食用盐)。

4. 错误: 配料中标识了新食品原料“玛咖粉”,却未在标签上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分析:根据批准玛咖粉作为新食品原料的公告,对使用了玛咖粉的食品,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

示例:本品添加10%玛咖粉,玛咖粉的食用量应≤25克/天。婴幼儿、哺乳期妇女、孕妇不宜食用。

5. 错误: 酸奶中使用了“复合发酵菌种”,却没有展开标识。

分析:根据GB 7718,复合配料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且其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的25%时,不需要标示复合配料的原始配料。“复合发酵菌种”为没有现行标准的复合配料,需展开。

示例:复合发酵菌种(保加利亚乳杆菌,嗜热链球菌)。

6. 错误: 强调产品中“添加燕麦”却没有标示燕麦的添加量。

分析:根据GB 7718,如果在食品标签上特别强调添加了一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应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

示例:标示为“本品添加10%燕麦”。

7. 错误: 引导词“净含量”写作“净重”;净含量的高度不符合要求。

分析:根据GB 7718,净含量的标示应由净含量、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并应同时满足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的要求。

示例:当净含量为250mL时,标示为“净含量:250mL”,且字符最小高度应≥4mm。

8. 错误: 品名未标示在醒目位置,净含量没有和品名在同一版面标示。

分析:根据GB 7718,品名应在标签的醒目位置,净含量应与食品名称在包装物或容器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标签的醒目位置一般即指主要展示版面。

示例:在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标示品名和净含量。

9. 错误: 标识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时,仅指出“见包装”;不按年、月、日顺序打印日期时,未标明日期的标识顺序。

分析:根据GB 7718,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 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应按年、月、日的顺序标示日期,如果不按此顺序标示,应注明日期标示顺序。

示例:

生产日期(日/月/年):见包装底部

保质期至(日/月/年):见包装底部

10. 错误: 普通食品益生菌固体饮料在标签上宣称“调节肠道菌群”

分析:根据GB 7718,非保健食品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保健功能。

11. 预包装普通食品营养成分表常见错误

(1)遗漏表题“营养成分表”。

(2)能量和营养成分的名称和顺序、标示单位、修约间隔、“0”界限值不符合GB 28050中的规定。

(3)配料中使用氢化植物油,却未在营养成分表中标识反式脂肪酸。

(4)产品中使用了营养强化剂,却未在营养成分表中进行标识。

(5)产品标签上做了营养成分的含量声称,如“低糖”“不含胆固醇”等,却未在营养成分表中进行对相应营养成分进行标识。

(6)标识除“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之外的营养成分时,未将前述的五项进行醒目标识,如加粗。

分析:营养成分表的标示应符合GB 28050,建议企业采用法规附录中列及的营养标签格式。

12. 其他常见错误

(1)同时使用中外文时,外文与中文无对应关系或外文字体大于对应中文。

(2)未在中国取得有机认证,违规标示“有机产品”等其误导公众的文字表述。

(3)乳制品,水产品,燕窝,肉制品未标注境外生产企业在华注册编号。

(4)进口食品标签上未标识原产国及在中国依法注册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经销商信息,或标签上标识的进口商未在海关经过备案。

CIRS提示:企业需注重对中国预包装食品标签法规的学习,在设计中文标签时,应注意细节,避免因标识不规范或标识错误造成经济损失;在标签上做产品宣传时,应真实、准确,不得以虚假、夸大的方式介绍食品,对非保健食品,应注意避免对产品做关于保健功能的声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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