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不仅对国产食品的标签作出了严格的规定,还提出了对进口食品的标签要求。近几年,不少食品被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者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发现存在不合格标签标识问题,对企业造成了损失。瑞旭技术专业的食品法规团队熟悉预包装食品各项法规及标准,能结合其丰富的经验为企业提供全面、精确的标签审核、翻译及制作服务,帮助企业制作符合国家要求的标签,以避免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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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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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预包装食品标签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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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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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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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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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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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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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GB 13432
膳食用食品的类别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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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食品:1)婴儿配方食品;2)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3)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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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辅助食品:1)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2)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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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涉及的品种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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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类别外的其他特殊膳食用食品(包括辅食营养补充品、运动营养食品,以及其他具有相应国家标准的特殊膳食用食品)。
UC的服务:
- 审核中文标签的合规性
- 审核进口食品英文标签的合规性
- 翻译进口食品英文标签,制作翻译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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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抽检情况
- 行业关注热点(NMN,功能性食品及其原料,后生元等)
- 食品安全违法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