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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PFOA和PFOS在欧洲、美国和中国的管理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以下简称PFOS)由于同时具备疏油、疏水等特性,被广泛用于生产纺织品、皮革制品、家具和地毯等表面防污处理剂。全氟辛酸及其盐类和相关化合物(以下简称PFOA)主要应用包括家用产品表面处理(如不沾锅炊具) 方便食品包装等。

上述两大类产品由于同时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和毒性,都已经分别在不同时期进入了斯德哥尔摩公约,因此,在全球范围内受到了严格管理,除了特定豁免用途或特定用途外,逐步在市场上被淘汰。以下将重点分析这两大物质在欧洲,美国和中国的管理情况。

欧洲:

在欧洲,有单独的法规即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法规(以下简称POPs)来管理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的物质,其主要目的为:

禁止或严格限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

尽量减少作为工业副产品形成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环境排放;

确保受限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储存得到安全管理;

确保对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构成或受其污染的废物进行无害环境的处置。

通过链接: https://echa.europa.eu/list-of-substances-subject-to-pops-regulation 即可获取物质是否列入POPs管辖范围。UC可以看到,PFOS这类产品早在2010年就已经进行了严格的管理:禁止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


而PFOA类产品则是在2020年列入POPs法规,同样,除了少数用豁免或特定用途外,其余用途禁止生产,投放市场和使用。值的注意的是,PFOA这个产品下列出了非常多的条目,需要企业仔细查询。

所以,事实上,PFOS和PFOA这两大类产品已经在欧盟已经基本被淘汰,属于严格管理物质的物质,企业在出口欧盟的时候,需要特别关注自己的产品中是否有组分列入了POPs法规里。

美国:

和欧洲,中国不同,PFOS的主要厂家3M已于2004年完全停止销售和使用PFOS系列产品,另外一家主要生产应用厂家杜邦公司与EPA达成协议,逐步停止生产使用PFOA 。其他厂家根据EPA提出的PFOA自主削减计划,在2015年达到PFOA的零排放。因此,目前美国没有一个针对性的法规来管理PFOS和PFOA这两大类产品,目前主要由EPA主导,针对PFAS(重点是PFOS和PFOA)发起行动,包括若干层面的计划:计划管理PFOS和PFOA在安全饮用水中的量;特定PFAS产品列入有毒释放名录,PFOA以及相关化合物通过SNUR来管理;计划将PFOS和PFOA列入《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CERCLA)中的危险物质。

在2020年2月,EPA提议根据《安全饮用水法案》对PFOS和PFOA进行管理,初步方案是向州或者地方社区提供饮用水中的PFOS和PFOA关键信息,如果最终需要积极监管,EPA将开始建立PFOS和PFOA的全国饮用水监管。

2020年2月,环境保护局发布了包括PFOS和PFOA在内的172种PFAS化学品的清单,这些化学品须接受毒物释放名录报告。EPA的毒物释放名录计划是一个重要的工具,它向公众提供相关化学品排放和污染预防活动的信息。不同行业的美国工厂各部门必须每年报告每种化学品释放到环境中的量和/或通过回收、能源回收和处理进行管理的量。

此外,2015年1月21日,美国EPA提出了一项重要的新用途规则(SNUR),要求全氟辛酸(PFOA)和相关化学品(包括作为物品的一部分)的制造商(也包括进口商)和加工商在任何产品中开始或恢复这些化学品的新用途前至少90天前通知美国环保局。SNURs要求EPA评估可能与重大新用途相关的风险,并在适当情况下,在相关活动发生之前对其进行监管。

同时,不少州的法律对PFOS和PFOA也有相关规定,以加州65号令为例,作为地方法令,出口美国的时候一般也需要满足相关要求。在2017年,PFOS和PFOA也被列入,意味着这两大类物质也受到相关管制。

中国:

目前,进出口环节,中国主要是通过《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来管理列入斯德哥尔摩公约的物质,在最新的2020版名录中,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氯(PFOS/F)已经被列入条目1,进口或者出口这类产品,需要办理进出口放行单,同时还需满足用途属于《斯德哥尔摩公约》允许的用途。而PFOA由于进入《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较晚,所以暂时还未进入《中国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预计今后PFOA也将很大可能性进入该名录。

另外,PFOS被列入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PFOA被列入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二批),均属于被鼓励替代,纳入《国家鼓励的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全氟辛基磺酰化合物(PFOS)和全氟辛酸(PFOA)及其盐类的替代品和替代技术开发和应用属于鼓励类技术,客观上推进了PFOS和PFOA这两类产品的淘汰。可接受用途的PFOS以及PFOA的生产装置属于限制类,也限制了这类产品的扩大生产。

同时,PFOS(非接受用途)还被列入落后产品,属于应立即淘汰的产品,所以,在生产环节和进出口环节,PFOS已经被严格限制。而PFOA从政策层面属于不被鼓励的产品,预计将来也有可能进入淘汰产品名录。

因此,在中国,PFOS已经从生产和进出口环节被严格限制管理,而PFOA预计也将被严格限制管理。

综上所述,在欧洲,美国和中国,PFOS和PFOA这两大类产品事实上处于或者即将采取严格管制,相关的厂家需要及时留意相应的法规,尽早做好替代方案,避免自己的产品受到影响,同时还有关于对氟化温室 气体HFCs的管理办法,可点击查看:全球对氟化温室气体HFCs的管理,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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