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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1年第48号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公告来啦!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进出口许可证,目录,化学品,海关总署,商务部,48号令

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调整并公布了2021年第48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以下简称为新目录), 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由商务部、海关总署2020年第75号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公告对放射性同位素的进口流程进行了规定:进口经营者需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新《目录》是商务部和海关总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的调整。

新《目录》主要调整内容如下:

1. 新目录中《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第二部分“易制毒化学品”处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第七部分“易制毒化学品(一)”都增加2021年度新列入易制毒名录的3-氧-2-苯基丁酸甲酯、3-氧-2-苯基丁酰胺、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苯乙腈和γ-丁内酯共6种物质,并添加其描述、海关商品编号和单位。

序号 商品名称 描述 海关商品编号 单位

49

3-氧-2-苯基丁酸甲酯(又名α-乙酰基苯乙酸甲酯、α-苯乙酰乙酸甲酯)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18300021

千克

50

3-氧-2-苯基丁酰胺(又名α-乙酰基苯乙酰胺、α-乙酰乙酰苯胺)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24299061

千克

51

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又名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2999093

千克

52

2-甲基-3-[3,4-(亚甲二氧基)苯基]缩水甘油酸甲酯(又名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2999093

千克

53

苯乙腈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26909081

千克

54

γ-丁内酯

可用于制造毒品

2932209031

千克

2. 新《目录》增加了部分*标注物质,这些物质可能涉及到海关编码的更新,需要企业仔细核对。(对*标物质已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使用至2022年3月31日),分别是: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

第一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中[双(二乙胺基)亚甲基]甲氟膦酰胺*、1-丙基膦酸环酐*、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甲基膦酰二氯*、甲基膦酸二甲酯、丙基膦酸*、甲基膦酸*、乙基膦酸二乙酯*、环状膦酸酯A*、环状膦酸酯B*、甲基膦酸二聚乙二醇酯*、甲基亚膦酸二乙酯*、甲基二氯化膦*、壤虫磷*、甲基亚膦酸单正丁酯*、甲基膦酸的脒基脲盐*、甲基膦酸二苯酯*、奎宁环-3-醇*;

第二条“易制毒化学品”中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氯代麻黄碱*;

第三条“放射性同位素”中镭-226及其化合物*、其他镭及镭盐*、放射性钴及放射性钴盐*、铀-233及其化合物*、其他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化合物*。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

第一条“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铀-233及其化合物*;

第二条“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 硼-10(10B)同位素富集到大于其天然同位素丰度的各种硼材料*、镭-226(226Ra)、镭-226合金、镭-226化合物*、氚、氚化物和氚的混合物,以及含有上述任何一种物质的产品和装置*、氦-3(3He)、含有氦-3的混合物和含有上述任一种物质的产品或装置*;

第四条“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 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氟膦酸烷(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氰膦酸烷(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酯*、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膦酰二氟*、烷基(甲基、乙基、正丙基或异丙基)亚膦酸烷基(氢或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基)-2-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氯沙林:甲基氯膦酸异丙酯*、氯梭曼:甲基氯膦酸频那酯*、石房蛤毒素*、蓖麻毒素*、N-{1-[二烷基(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胺基]亚烷基(氢、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 -P-烷基(氢、少于或等于10个碳原子的碳链,包括环烷)氟膦酰胺和相应的烷基化盐或质子化盐*、[双(二乙胺基)亚甲基]甲氟膦酰胺*、1-丙基膦酸环酐*、PFIB:1,1,3,3,3-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甲基膦酰二氯*、甲基膦酸二甲酯、丙基膦酸*、甲基膦酸*、乙基膦酸二乙酯*、环状膦酸酯A*、环状膦酸酯B*、甲基膦酸二聚乙二醇酯*、甲基亚膦酸二乙酯*、甲基二氯化膦*、壤虫磷*、甲基亚膦酸单正丁酯*、甲基膦酸的脒基脲盐*、甲基膦酸二苯酯*;

第七条“易制毒化学品(一)N-苯乙基-4-哌啶酮*、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氯代麻黄碱*。

瑞旭集团提醒相关企业注意《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与自身产品的相关性,以保证相关产品的进出口规范。瑞旭集团也将持续关注相关文件的推进情况,为广大客户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咨询和最优的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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