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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 易制毒化学品知多少?

来源 佛山生态环境

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国家规定管制的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前体、原料和化学助剂等物质。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年9月18日修正版)第一章第二条规定易制毒化学品分为3类共32种。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1. 易制毒化学品增列情况

第一类、第二类所列物质可能存在的盐类也纳入管制

第一类

  • 2008年增列羟亚胺

  • 2012年增列邻氯苯基环戊酮

  • 2014年增列 1-苯基-2-溴-1-丙酮

  • 2014年增列 3-氧-2-苯基丁腈

  • 2017年增列 N-苯乙基-4-哌啶酮

  • 2017年增列 4-苯胺基-N-苯乙基哌啶

  • 2017年增列 N-甲基-1-苯基-1-氯-2-丙胺

第二类

  • 2017年增列 溴素

  • 2017年增列 1-苯基-1-丙酮

  • 2021年增列 α-苯乙酰乙酸甲酯(APAA)

  • 2021年增列 α-乙酰乙酰苯胺

  • 2021年增列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酸

  • 2021年增列 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缩水甘油酯

第三类

  • 2021年增列 苯乙腈

  • 2021年增列 γ-丁内酯

提示: γ-丁内酯可用于生产环丙胺、吡咯烷酮等药品,也用作工业的溶剂、稀释剂、固化剂等,企业进出口时需按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定做好合规管理。

带有*标记的品种为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包括原料药及其单方制剂。

2. 易制毒化学品的应用

易制毒化学品也常被用于日常产品生产中。

例如:第一类中1-苯基-2-丙酮医药和农药的中间体,特别是杀鼠剂敌鼠、氯鼠酮等产品合成的重要中间体;胡椒醛可用于香水、香料等的调味剂。

第二类中苯乙酸可用于青霉素等药物生产;三氯甲烷和乙醚可用于医学中作麻醉剂。

第三类中甲苯常被用于油漆、各种涂料的添加剂以及各种胶粘剂、防水材料中;丙酮可作为良好溶剂,用于涂料、黏结剂等,也用作清洗剂等。

3. 易制毒化学品的识别与管理

(一)如何识别易制毒化学品?

(1)资料获取

获取该化学品的MSDS、安全标签等相关资料。

(2)关键信息获取

通过MSDS和安全标签获取化学品的关键信息(中文名称、CAS号、成分浓度)。

(3)识别(目录法)

根据获取信息对照《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评估识别是否属于易制毒化学品。

(二)如何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单位内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4.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重点需关注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0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监管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全社会共同的义务。

为了防止两用物项易制毒化学品流入非法制毒渠道,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与行政法规,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可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及化学配剂,在进出口时必须向海关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一)什么是《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指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实施管制的物项和技术,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依法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货物实施监管。2021年12月31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联合公告2021年第48号,公布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2年)》。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2022年)》(以下简称《管理目录》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进口目录》)与《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下简称《出口目录》)。

其中,《进口目录》包括: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监控名录所列物项、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目录》包括:核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生物两用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名录所列物项、有关化学品及相关设备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导弹及相关物项和技术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一)、易制毒化学品(二)、部分两用物项和技术、特殊民用物项和技术、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

(二)2022年目录调整情况和相关说明

《管理目录》与2021年相比较,调整内容主要是根据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变更和增列了部分物项的海关商品编码,详见目录标注“*”的内容。需关注的是,3-氧-2-苯基丁酸甲酯、苯乙腈和γ-丁内酯等六种物质已于2021年9月20日起列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具体见《进口目录》中“易制毒化学品”以及《出口目录》中“易制毒化学品(一)”的序号49号至54号。

另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2022年4月1日起,高氯酸钾(海关商品编号2829900020)实行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

《管理目录》中商品范围以商品名称及描述为准,海关商品编号仅供通关申报参考;对于涉及调整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在目录中以“*”标注),已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可使用至2022年3月31日。

进出口《管理目录》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本目录中列明海关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三)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合规要点

1.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以任何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需申领许可证。

2.  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或加工制成品、副产品为易制毒化学品需内销的,应首先取得相应的进(出)口许可,并凭进(出)口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

3.  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4.  易制毒化学品的过境、转运、通运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

5.  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外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应当按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证。易制毒化学品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无须申请进(出)口许可证。

6.  经营者在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提交进(出)口许可证,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通关验放手续。进口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还应提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进口药品通关单。

(四)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管理要点

重点关注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商务部令2006年第7号,以下简称《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1.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2. 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出示有关证件。

5.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监管典型案例

某贸易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汽车用品,其中一项商品“汽车用品(清洗剂)”申报的具体成分为“甲醇12%、丙酮10%、甲苯35%、二氯甲烷30%”。按照规定,上述货物成分中丙酮和甲苯总含量超过40%,应按照要求提供《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进行申报。

(一)涉及的重点法规条款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 未经许可或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或者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海关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未经许可,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进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合规管理工作建议

1.  经营者在办理通关手续时,应当如实申报易制毒化学品含量,并主动申报有效许可证件。对于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目录字眼的,要详细、准确申报产品规格、成分和含量比例。

2.  重点关注混合物中含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者应折算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按照本规定申请进(出)口许可,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3.  识别和建立清单,做好内部管控。

提问环节

问题一:我司拟进口涂料、油漆等含有易制毒化学品成分的,怎么办理两用物项许可证?

答: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所需资料:

  1.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申请表”正本;
  2. “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说明”正本和译本一份;
  3. 合同副本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4. 申请出口的敏感物项和技术说明一份(加盖企业公章);
  5.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签字字样一份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是指“企业法人法定代表证书”的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签字样本是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手迹;
  6.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一份,包括企业出具的主要管理负责人和经办的职务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7. 由最终用户出具的英文或中文公司简介一份(加盖企业公章),内容包括经营状况、主要产品、网址、主要负责人。如是英文简介,出口商负责提供中文译本,建议附送最终用户的企业介绍宣传手册。

问题二:请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是一单一申请吗?

答: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时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非一批一证”制是指每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由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核减数量;“一批一证”制是指每证只能报关使用一次;“一证一关”制是指每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使用。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商品如需分批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者应在申领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份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准文件。同一次申领分批量最多不超过12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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