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化学品
瑞旭集团
工业化学品
日化品
食品
医疗器械
农用化学品
检测认证
绿色双碳
Search

UC 中国版基加利修正案征求意见稿来啦!

来源 瑞旭集团 作者

基加利,臭氧层,配额,物质,征求意见稿

重点内容

2016年10月,全球达成旨在削减HFCs(氢氟碳化物)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基加利修正案,该修正案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设置2条不同的时间线:

发达国家将率先进行这类强效温室气体的削减,这些国家将从2019年开始在基线水平(2011—2013年的均值)上削减10%,到2036年削减85%。以欧盟为例,已经实施的F-GAS法规对这些HFCs实施总配额管理,以2009-2012平均投放市场吨位作为基础,每3年下降一个台阶,目前2018–20年度企业分配到的配额只有之前的63%。

发展中国家分为两组:第一组为包括中国和非洲国家在内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第一组发展中国家将在2024年冻结HFCs消费,并从2029年启动削减进程;第二组发展中国家将从2028年冻结HFCs的使用,从2032年开始削减HFCs消费量。

基加利修正案中列出的需要削减的HFCs种类包括R134、R134a、R143、 R245fa、R365mfc、R227ea、R236cb、R236ea、R236fa、R245ca、R43-10mee、R32、R125、R143a、R41、R152、R152a和R23。一些由常用的HFC物质组成的HFC混合物,比如R404A和R410A,也在基加利修正案的管控范围内。

根据基加利修正案要求,中国最迟将在2029年削减上述HFCs的使用,在这个背景下,中国生态环境部在网站上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通知,其中,《中国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清单》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和公布。

从条例草案来看,对两类物质分别进行管理,为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和氢氟碳化物(HFCs),所有涉及到生产,使用,销售,进出口等活动,都将受到该条例影响。

其最终目的,逐步淘汰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加工助剂、杀虫剂、气雾剂、膨胀剂等受控用途的ODS的生产和使用;并逐步削减作为制冷剂、发泡剂、灭火剂、溶剂、清洗剂、气雾剂等受控用途的HFCs的生产和使用。

从事以下活动需要申请领取配额许可证: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生产;

(二)实行总量控制的豁免受控用途的使用;

(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进出口。

从事以下活动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一)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及其混合物的销售;

(二)除实行总量控制豁免受控用途以外的受控用途的使用、原料用途的使用;

(三)从事含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制冷设备、制冷系统或者灭火系统的维修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维修);

(四)专门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回收、再生利用或者销毁等经营活动的。

申请配额的企业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的配额许可证申请表。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20日前完成对申请单位下一年度配额的审查和公示,符合条件的,核发下一年度的配额许可证,予以公告。

进出口列入《中国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的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配额。

需要备案的单位(包括使用和销售)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向主管机构进行进行下一年度的备案。

未取得配额进行生产活动可以处以500-1000万元,未取得配额许可证以及违反配额许可证效力可以处以10-100万罚款,违反备案要求可处以2-10万罚款。

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6月22日,企业对该条例草案有意见,均可以通过网站上公布的邮箱,以固定格式提交意见。

相关链接:

  • 关于公开征求《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扫描下方的二维码订阅“化规通”!聚焦中国, 放眼全球, 关注化学品合规风险,全球REACH、禁限用物质、下游产品应用法规、危化危货、供应链合规和双碳,最新一手资讯。

化规通

① 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UC联系。

③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杭州瑞旭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联系。

联系UC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
联系UC
服务热线:4006 721 722
电 话:+86 571 87206555